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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提案修法增訂「藝文消費特別扣除額」,最高可報1.2萬元

扶植文化創意產業,立委提案修法增訂「藝文消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花費在購書、看表演的支出,可以在1萬元或1.2萬元額度內抵稅。

  財政部對此表示,98年起個人標準扣除額已經大幅提高,包括個人消費支出在內的各種名目扣除額,應暫時緩議。財政部也指出,藝文消費支出範圍籠統,支出憑證認定困難,增列藝文消費支出抵稅,宜從長計議。

  不過,立委孫大千與周守訓都已決定提案修改所得稅法,其中周守訓已經擬具修正案,在所得稅法第17條新增一項「藝文消費支出」的特別扣除額,明訂納稅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扶養親屬每人每年可以扣除1萬元。

  依據周守訓等委員的提案,藝文消費支出範圍,包括欣賞國人原創及本國文化創意事業舉辦的各種表演藝術活動及視覺藝術展演的票價消費,以及購買文化藝術類出版品的支出等,只要憑據都可以抵稅。

  孫大千則主張,個人藝文消費支出每人每年可扣除額度,應以1.2萬元為限。

  依據周守訓提案,藝文活動的消費支出扣除額需超過8,000?元以上,所能帶來的總體經濟效益包括國民生產毛額提高、內需市場擴大、失業率降低等最為顯著。周守訓並以韓國為例,指出韓國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提出「文化立國」政策,認定文化為21世紀最重要的產業。韓國並訂定「文化產業促進法」,短短三年間,外匯存底由1997年的39億美元,躍升至2000年的927億美元。

  財政部認為,所得稅法第17條新近修正後,個人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均大幅提高,對中產階級減稅已有實質效果,國庫釋出的減稅利益多達216億元。

  財政部指出,現階段不宜再增加所得稅扣除項目,以避免產生爭議。財部強調,若藝文活動的消費支出可以減稅,國人購置電腦或交通費是不是也應該減稅?財政部強調,提高個人標準扣除額的目的,即在解決所得稅無法涵蓋國人所有生活支出的困擾,希望立委能諒解。

2008-12-17╱經濟日報╱第13版╱稅務法務╱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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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媽咪今天告訴我的好消息
對於藝文團體而言
又有一大利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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